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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文化传承] 宋代茶马贸易与军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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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光 发表于 承平年间 2015-6-1 20:32:28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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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重光 发表于 承平年间 2015-6-1 20:33:20 | 只看该作者
宋代茶马贸易与军事


 茶是商品,但在某个历史时期,它的政治属性远远超过商品属性,在我国宋代,由于国家加强战备,渴求战马,而强化茶的禁榷,积极开展茶马贸易,成为边陲要政。宋代沿袭唐制,对茶实行禁榷,引起了改革派和保守派的激烈争论。改革派如李靓、王安石认为,国家对经济生活不能放任自流,但也不能干预过多,主张茶宜通商,货畅其流,而包括皇帝在内的保守派则坚决主张禁榷,目的是有利于茶马互市贸易的开展,确保与辽和西夏战争所急需的军贸和战马来源,解决北宋王朝面临的政治、经济两个头等重大的难题,以维护其统治的长治久安。因而两派斗争激烈,茶法频频变更。宋代始终把茶叶和战争捆在一起,茶马贸易坚定不移地贯彻实施。

  茶马贸易形成的原因

  (一)宋代茶叶生产的大发展,为朝廷开拓茶马互市贸易提供了丰宫的物质基础。宋代东南地区的淮南、江南、两浙、荆湖、福建诸路植茶在唐代基础上有较大的发展。东南9路产茶遍及60个州242个县。福建的建州,不但产区集中,产量较多,而且品质优异,引起朝廷的关注。因而设置规格宏大,管理严密,专造贡茶的“北苑龙焙”,以代替顾渚贡茶院。每到采茶季节,“千夫雷动,一时之盛,诚为伟砚”。同时北宋王朝继唐朝开发江南广袤土地之后,继续向岭南开发。在广东、广西开辟了很多新茶园。如广东的南雄、循州,广西的静江府及融、浔、宾、昭等州。东南地区的茶叶产量,在北未嘉祐四年(1059),已达到两干多万斤,成为全国茶业经济中心,因此北宋政(蟹)府规定专榷东南茶。大祖乾德三年 (965),茶利“岁人百余万绪”。景德元年(1004),茶岁课“五百六十九万贯”,茶利直线上升,成为国家财政重要支柱,对筹措军响起了关键性作用。

  自秦人取蜀而后,始有“茗饮之事”。四川是我国茶树发源地之一,也是我国最早出现茶叶市场的省。入宋,虽然茶业重心南移,但四川产茶历史悠久,群众富有种茶造茶经验,茶农进一步开发山区,广种茶树。加上北宋中期以前,专榷东南茶,川茶听民自卖。刺激了生产的发展。熙宁七年(1074)川茶禁榷之后,开展茶马贸易,拓宽了市场,也刺激了川茶的发展,所以成都府路、梓州路、利州路、夔州路都产茶,成都府路有九个产茶州(军),是川茶的中心。

  四川西北与西藏为邻,茶是藏族同胞“不可一日或无”的生活必需品。历史上川茶被称为“边茶”,其采制不及东南茶的精良。由于采摘粗老,故产量多,元祐元年(1086)达到三千多万斤。加上东南诸路的产量,宋代茶叶总产量高达五千多万斤,较唐代增长二、三倍,为茶马贸易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可靠的物质基础。

  (二)“蜀茶总人诸番市,胡马常从刀里来”,汉族居住在中原地区,以农业为主。边疆少数民族居住在高寒草原地区,以畜牧业为主。自古以来就进行着密切的经济、文化交流。到唐代,朝廷采取团结宽抚政策,更加强了这种交流,促进了团结和友善。安禄山反唐,回纥曾两次出兵助唐平乱,且大驱名马,市茶而归。为茶马互市贸易之始。

  边疆少数民族以畜牧为业,以肉,乳为上,而茶“攻肉食之膻腻,涤通宵之昏寐”。到宋代牧民饮茶已很普遍,已是“夷人不可一日无茶以生”,上至贵族,下至庶民,无不饮者。

  古代,“国家大事在戎,戎之大事在马。”北宋与辽、西夏战火连年,军费开支浩大,战马来源贫乏。熙宁七年(1074),王韶收复河州后,给神宗上奏曰:“西人多以善马至边,其所市唯茶。”神宗则派人入四川筹措此事,以内地过剩之茶,换取蕃人之良马,调剂余缺,两厢情愿,互惠互利。茶马互市贸易顺应形势的发展需要而蓬勃开展起来,成为汉族人民同游牧民族之间经济交流的重要形式。而这种形式的形成,对北宋来说,完全是由于政治与军事的需要。

  (三)以茶易马是诸物资中最佳选择。宋初以铜钱、绢、茶等易马。以铜钱买马,存在三个问题,据史载,综合平衡计算马价,平均每匹约30贯钱,以每年买马二万五千匹计算,耗资七十五万贯,非国家财力所能负担,此其一。北宋初年。铜饯大量流往宋朝统治以外地区。导致钱荒,影响货币流通与市场繁荣。此其二。更为重要的是是,“戌人得钱,悉销铸为(兵)器”,这就等于为对方输送武器,增强了他门进攻的能力。从而削弱了本身的抵御能力,在军事上造成极大的危害,此其三。所以不能以铜钱买马。

  再看以绢买马。太宗、真宗时,宋中央政(蟹)府二税收入的绸绢每年不足二百万匹。一匹绢值一贯,一匹马值三十贯,则需三十匹绢买一匹马,绢贱马贵。平均每年买马二万五千匹,则中央财政绢的支出几乎占全年二税收入的三分之一多,也是宋政(蟹)府财力无法承受的。只有茶货源充足,牧民又喜爱,故以茶易马是中央财政最佳方案,从而推动了茶马互市贸易的发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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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重光 发表于 承平年间 2015-6-1 20:34:20 | 只看该作者
榷茶销番,保证军费和战马来源

  从历史的真实意义来说,宋大祖虽然结束了五代十国的割据局面,但北宋始终没有实现过真正的统一。在北方有契丹族建立的辽政权,在西北有党项族建立的西夏政权,此外还有云南的大理,西藏的吐蕃以及西北的高昌、龟兹等政权,尔后又有东北的金政权。北宋统治者片面总结了中晚唐时期宦官擅权,藩滇割据导致唐代灭亡的经验教训,而忽视了北宋的国情。在军事部署上错误她采取 “守内虚外”的政策。禁军有一半是驻防在京师及其附近,其余分戌全国各要冲地区,主要是防止人民起来造反。边境上只屯驻少量的禁军。对辽、西夏势力采取被动的守势。这种策略被他们所识破,就诱发了她们频倾向北宋发动进攻。同时宋军队由于实行兵将分离政策,带来了将帅无权,指挥不灵,战斗力削弱等弊端,所以虽然养了百余万大军,却阻挡不住辽、西夏的侵忧。每次战争的结果,宋方只是求和,并奉献大量的银、绢、茶。如景德元年(1004)。契丹大举攻宋,订立屈辱的“渣渊之盟”,宋每年给契丹银十五万两、绢二十万匹。康定元年到庆历二年 (1010-1012),西夏发动多次人规模进攻,结果在公元1004年订立和约,北宋每年给西夏银七万二千两、绢十五万三千匹、茶叶三万斤。但到英宗治平三年(1066)西夏又发动进攻,烽人不息,长期战乱。辽和西夏按连挑战,使北宋成了历史上名符其实的“积贫积弱”王朝。为解决财政上的困难和军事上的夫利,所以宋朝特别重视对茶的垄断和茶马贸易的实施。

  宋代榷茶,始于未大祖乾德二年(964)。榷法极为严酷,以维护专利政策的推行。后调整在茶叶集散地,又是交通便捷的“要会之地”设荆南府、汉阳军、等六个榷货场。其次又在准南盛产茶叶的靳、黄、庐、舒、光、寿六州设立十三场。凡六州园户种的茶,一律隶属于所在山场,把茶叶生产者控制起来。从而造成东南诸路茶皆榷,唯川、广茶听民自卖的局面。

  神宗即位,力图富国强兵,欲彻底改变对辽、西夏的屈辱地位。他采纳了王韶招抚居住在今甘肃洮河流域一带的吐蕃部族,目的是把矛头对准西夏,制服辽国。过去在河北、陕西一带打战,故榷东南茶以助军响,现在要在与四川接近的地区打仗,不能舍近而求远,故决定禁榷川茶。这说明川茶之榷,主要是为了保证熙州、河州地区军事需要。

  茶马贸易组织机构与实施办法

  熙宁七年,神宗采纳了熙河路经略使王韶以茶易马招抚吐蕃的建议后,立即派李杞赴四川筹办此事。当务之急是成立机构,统一管理榷茶买马事宜,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,使茶马贸易政策得以顺利实行。

  (一)茶马贸易组织机构:李杞抵达四川后,即在成都府路设置茶场司,在陕西秦州设置买马司。因榷茶买马本属一回事。后两司合并,更名为都大提举茶马司。该司的职责是,制定政策、法令、法规,组建下属机构,统一管理川茶的征榷、运输、销售、易马事宜。

  买卖茶机构,在成都府路八个州设置24个买茶场。在陕西设置50个卖茶场。卖茶场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全部收购茶农的茶叶,茶商必须向茶场买茶,不能和茶农直接交易。官、商、民一律禁止私贩,许人告捕、治予重罪。买茶场属茶马司直接领导,但“茶场所在,州委都监,县委令佐兼监”,各级地方长官,均有义不容辞的监督之责。各买茶场并设有专典、库秤、牙人等办理买茶和征税事宜。并制定了各场收购定额和超额奖励欠额惩罚条例。卖茶场主要任务是把四川运去的茶叶按官价出卖或易马,同样属茶马司领导,地方长官也有监督之责,同样制定了销售定额和奖惩条例。

  买马机构:熙宁八年,在熙河路设置六个买马场,后又在秦风及四川的黎州、雅州、沪州等地增设。茶马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调整,组织的严密,奖励和惩罚诸措施,对保证茶马贸易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的作用。

  (二)茶马贸易政策具体实施办法。

  茶马比价:这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,比价是否公平合理,关系到事业的成败。宋政(蟹)府确定“随市增减,价例不定”的原则,是符合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,是深谋熟虑的结果。元丰间,马源充裕,一百斤茶可换一匹马。后以茶价格下滑,要二百五十斤茶才能换一匹马。崇宁年间,“马价分为九等(良马三等,纲马六等)。良马上等者每匹折茶250斤,中等者220斤,下等者200斤。纲马六等,每匹分别折茶176斤、169斤、164斤、154斤、149 斤、132斤”。南宋时,马源锐减,马价上涨十多倍,要千斤茶才能换一匹马。可以看出,茶马比价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马质优劣来确定的,可说是既公平又合理。

  为了鼓励吐蕃以马易茶,宋政(蟹)府还规定易马的茶价低于专卖的价格,这种削价政策,既刺激了战马的来源,又“马来既众,则售茶亦多”,薄利多销,同样获得厚刊。同时又规定好茶专用易马,不得商卖,雅州名山茶是川茶中的上等茶,“蕃戎性嗜名山茶,日不可阙”,用名山茶易马,最受少数民族欢迎。

  宋代买马分两种,其一曰良马,用于战争,主要来自今甘肃,青海地区的吐著等少数民族,其二曰“羁縻马,产于西南诸蛮,短小不及格,今黎、叙等五州所产是也。”买这种马的意图有二,一是从羁縻马中挑选一部份良健的为战马,以补充战马来源的不足。二是安抚西南少数民族,使他们不致反抗宋政(蟹)府。在当时政治、经济中产上了很大的影响。

  茶马贸易的历史意义

  茶马互市贸易自中唐开始出现,到宋代已发展成为封建国家一项重要的经济政策而制度化,且一直延续到清代,长达几百年之久。这不能不引起我们茶学学术界的深思。

  以前茶学界提到历朝茶马互市贸易多有责难之嫌。有人认为这项政策是封建王朝“以茶治边”的一种策略。也有人认为这项政策是对边疆少数民族施行 “政治上的压迫,经济上的剥削”的一种手段。历史的客观事实果真如此?笔者认为有重新认识深入探讨的必要,以复原历史客观真实面目,而有利增进地区联谊,加强民族团结。

  边疆少数民族,食肉饮酪,茶能解油腻、助消化,所以他们对茶有特殊的爱好。茶与盐同属于他们不可或缺的生活必需品,从而导出许多谚语,如“宁可三日无油盐,不可一日不喝茶”、“腥肉之食,非茶不消,青稞之热,非茶不解”、进而到“番人嗜乳酪,不得茶则因而病”的地步,直至婚丧喜庆和祭祀活动中都少不了茶。可见茶在高寒草原游牧族人民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何等重要。

  宋代茶马贸易政策已臻完善,各种举措也很有力。如易马数额与价格“随市增减,价例不定”;“马价分九等”,各等按马骏驾折茶不一;买马的茶价低于专卖的价格,“马来既众,财售茶亦多”有利多销;又规定品质好的雅州名山茶专用于博马,在博马任务没有完成之前,禁止商人贩运等等。所有这些规定都是符合商品交换原则和商品经济市场客观规律的,赢得了少数民族的欢迎和拥护,使茶马贸易得以持续开展,所以笔者认为茶马互市贸易是双方经济上的互相依赖,物资上的余缺调剂,是互惠互利的,是符合人民共同利益的。

  宋代与吐蕃等少数民族通过茶马互市贸易促进了经济的紧荣。首先扩大了茶和马的市场,推动了畜牧业和茶业的发展;同时带动了其他商品的交换,高寒草原地区的牛,羊、兽皮、药材和其他农副上特产大量流入汉族地区,而汉族地区的绢、布、陶瓷、食盐及其他手工业品和农副土特产也大量进入少数民族地区,不但促进了当地手工等产业的发展,同时频繁的经济贸易活动,也促进了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的交流,对推动边疆地区的开发和社会进步都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  宋代茶马贸易在政治上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多民族国家的形成与统一。吐蕃驱马来买茶,少则几百人,多则几千人,既有官员,也有百姓,与汉族各阶层人士进行广泛的联系和接触,这就有利于促进双方的沟通,增进理解与友谊。西北地区的吐蕃就是通过茶马交往而愿意接受宋王朝的统治,边疆地区也比较安宁,并共同抵抗西夏的进攻。西夏与宋对峙,茶无来源,也引起了人民的不满,迫使与宋一度议和,购进茶叶。而宋孝宗时,四川黎州青塘羌族就是因为宋朝一度中断茶马贸易而聚众扰边,要求恢复互市。所以茶马贸易对增强民族团结和多民族国家的形成,对宋王朝的巩固和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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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楼主| 重光 发表于 承平年间 2015-6-1 20:35:58 | 只看该作者
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及其影响



  两宋时期,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,中古时期森严的良贱制度也逐渐被打破。宋仁宗时赋予了私人奴婢编户齐民的法律地位,南宋高宗建炎三年(1129年)后官奴婢制度消亡。无论是在中国封建法制史上,还是从世界中世纪法制史来看,这种取消良贱制度的创举都是史无前例的,值得进行深入探讨。

  从古代法律的层面上讲,良贱是指两类人不同的法律地位,贱民的基础惫成是官、私奴婢。自秦至五代,历史条件不同,奴婢的法律地位也有变化,而相因不改的是官、私奴婢来源与民事权利客体地位。秦汉时期,奴婢改变身份的条件较为宽松。秦朝统一后,奴婢制度基本沿用了商鞅变法后的秦律,其特点是:良贱可以通婚;奴婢改变身份的途经较多,如奴婢可因军功获得爵位,而爵位可赎免亲属,冗边五年也可换取一人免贱。汉承秦制,奴婢地位没有下降。汉初奉行休养生息政策,汉高祖刘邦五年(前202年)下诏:“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,皆免为庶人。”(《汉书》卷1《高帝纪下》)东汉武帝建武十三年(37年)诏:“天地之性,人为贵,其杀奴婢,不得减罪”。同年八月诏:“敢炙灼奴婢论如律,免所炙灼者为庶民。”这些都说明汉代奴婢身体权获得了较高重视。

  魏晋南北朝时期,奴婢的法律地位急剧下降。曹魏时恢复了对官奴婢的黥刑,黥其面以示与良人的区别,这是对西汉废除肉刑的倒退。南北朝时期,北魏拓跋部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转化过程中,军队攻占一地,战俘尽为官奴婢,甚至沦陷区的平民也沦为奴婢。隋唐时期,良贱制度更加完善,良贱通过立法更加固定化。《唐律疏议》中涉及良贱身份的律疏近一百条,约占其内容的五分之一。它与国家尊卑等级制度相匹配,将历代的特权法皆入律,西汉的“上请”、曹魏的“八议”、南北朝的“官当”、隋朝的“例减”,并增加特权法的“赎”,即官员用钱抵刑罚的律条,强调奴婢律比畜产,良贱不能通婚。“奴婢有罪,其主不请官司而杀者,杖一百,无罪而杀者,徒一年。”主人杀奴婢的案件,因量刑过轻,引发私刑案件增多,实为奴隶制残余与唐初尊卑等级压迫的礼制融为一体的产物。随着中唐以后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以及两税法的实施,租佃雇佣制在工商业发展的基础上推进了一步,良贱制度随之发生变化,典身制类似债务奴婢,不属于贱籍,不能转卖。官奴婢劳作达到规定年限后准许从良。因此“两税法”推行后的奴婢总量少于均田制时期,但奴婢买卖依然合法。

  到北宋,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,良贱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。宋太祖开宝二年(969年)诏:“奴婢非理致死者,即时检视,听其主速自收瘗,病死者,不须检视。”(马端临《文献通考》卷11)太宗、真宗朝,进一步保护奴婢的身体权与生命权,主人不得私自黥面及擅杀奴婢,更不能把奴婢视为畜产估价。仁宗朝,北宋进入改革期,全国普遍执行五等户制,景祐元年(1034年),政(蟹)府规定商人、佃农、奴婢均为编户齐民,这意味着压抑下层百姓权利的种种桎梏得以剔除,而对奴婢生命权的保护亦更加深入具体了。“开封府言旧制,公私家婢仆疾病三申官者,死日不须检验,或有夹带致害无由觉察”。仁宗诏令“今后所申状内无医人姓名及一日三申者,差人检验”。(《宋会要辑稿》6之31《刑法》)朝廷增设了医生签署死亡报告的款项,依法约束雇主。

  实际上,从北宋建国以来,奴婢的性质已发生质的变化,在正式文献中,多采用表现雇佣关系的“人力、女使”的称谓。仁宗嘉祐七年(1062年)的“嘉祐敕”以法律形式将男女奴婢称作“人力”与“女使”。其法律地位的变化,亦可通过案例证明。如:至和二年(1055年)宰相陈执中宠妾笞女使迎儿致死,殿中侍御史赵bian弹劾“执中不能无罪,若女使本有过犯,自当送官断遣,岂宜肆匹夫之暴,失大臣之礼,违朝廷之法”(《长编》卷177)。此事导致京城开封“道路喧腾”,陈执中因而被罢相。英宗时官员刘注,坐刺仆人面,“追三官,潭州编管”(《宋会要》65之23《职官》)。官员打奴婢会断送前程,表明宋代不再死守高官残害奴婢依“特权法”的传统教条。北宋后期,人力、女使法律地位进一步提高,宋徽宗建中靖国元年(1101年)对真宗天禧三年(1019年)的立法进行了修改,“主殴人力、女使有愆犯,因决罚邂逅致死,若遇恩,品官、民庶之家,并合作杂犯”(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卷16)。杀有罪人力、女使为死罪,对比真宗时杀无罪奴婢流三千里,对雇主量刑又加重了。到了南宋,擅杀人力、女使更是唯有死罪。

  宋朝人力、女使与雇主的“主仆关系”,与以前主人奴役奴婢的关系有着本质的区别。“诸于人力,女使,佃客称主者,谓同居应有财分者”(《庆元条法事类》卷80)。雇主重视人力、女使的品行优劣,区别对待。司马光在《涑水家仪》中提到:“凡男仆,有忠信可任者重其禄,能干家事次之。其专务欺诈,背公徇私,屡为盗窃,弄权犯上者逐之;凡女仆,年满不愿留者纵之。勤旧少过者资而嫁之。其两面二舌,饰虚造馋、离间骨肉者逐之,屡为盗窃者逐之,放荡不谨者逐之,有离叛之志者逐之”。此为雇佣关系的主流。相反,若雇主品行不端,人力、女使则处于弱势,因按同居法,有上下之分,尊卑之义。但是人力、女使在契约届满后去留自由,不愿留者,主仆关系自然消失。

  与前代相比,北宋官奴婢的数量相对减少,新发现的《天圣令》残本10卷中废弃了唐令中不少官奴婢的法令,如被视作畜产的官奴婢赏赐制度、官奴婢的劳役与供给制度、捕获逃亡奴婢的酬赏制度(戴建国《“主仆名分”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》,《历史研究》2004年第4期)。北宋雇佣奴婢是奴婢的主体,但是官奴婢仍然存在,《天圣令》中,有官奴婢可以作为财产,买卖、转让、质举的内容。仁宗以后,逐渐减少把罪犯籍没为官奴婢的做法。到南宋建炎以后,籍没罪犯为官奴婢的制度得以正式废止。

  两宋良贱制度的消亡在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,它不仅在世界中世纪法制史上是史无前例的,而且在中国封建社会也属难能可贵。与宋代同期的辽、西夏、金、蒙古国皆存在良贱制。明朝时期,商品经济大为发展,奴婢数量较之金、元大减,但是买卖奴婢的制度并未废除。清朝从康熙以后诸帝都制定了一些奴婢从良的民事法规,但与宋代奴婢整体地位提高为良人仍存在较大差距,直到清末沈家本修律,与世界近代大陆法系接轨,奴婢制度方告结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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